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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簽證的類別
● 親屬移民
直系血親:包括美國公民之父母、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及領養的孤兒。基本上,直系血親不受配額限制。
第一優先:美國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
第二優先: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及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第三優先: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優先:美國公民的海外兄弟姐妹。
● 應聘移民
第一優先:特殊才能,傑出教授及研究人員,跨國企業管理經理級人員。
第二優先:具高學歷或特殊能力人士。
第三優先:美國勞工短缺的技、專業人員,具備「勞工證」者。
第四優先:特殊移民,例如宗教工作者。
第五優先:創造就業機會移民。
應聘移民類簽證概要
1990年移民法對應聘移民作了許多修訂,國會認為增加有技術的專業人才配額,有助於美國經濟的發展,因此創立了下列五項應聘移民類簽證,每年名額限制為十四萬名。
● 第一優先:
•有特殊才能的人:優先工作移民類,優先配額為四萬名。
a. 申請這類移民的外國人必須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運動方面有特殊才能。
b. 其成就在國內和國際享有聲譽,並且獲得他們本行的認可。
c. 有文件足以證明他的特殊才能必須對美國有實質利益。
•傑出的研究人員和教授:
a. 申請這類移民的外國人必須在某一特殊學術領域中獲國際的認可。
b. 在專業領域中至少有三年的教學或研究經驗。
c. 獲大學提供終身職或保證將來可以獲得總身職的教學職位,或是獲大學或私人雇主提供相當的研究職位。 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需要由雇主支持申請移民。
•跨國公司的主管和經理:
a. 申請這類移民的外國人必須在遞表之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曾由支持他申請移民的雇主或其附屬公司或子公司雇用過;
b. 未來在美國必須擔任經理或主管級職位。
傑出人才移民簽證
•傑出人才移民簽證的申請人必須證明:
a. 申請人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方面取得國家或國際性的成就。
b. 申請人進入美國後,依然會在其專業領域內作貢獻。
c. 申請人進入美國後,會對美國作出極大貢獻。
•傑出人才移民簽證申請人可提供以下文件中至少三件為證明:
a. 在專業領域中獲得的國家級或國際性獎。
b. 專業協會的會員證明,並註明加入該協會必須在專業領域中有傑出表現者。
c. 在專業或著名書報、雜誌、媒體中所發表或被登載的文章或作品,必須與申請人的專業領域有關。
d. 在專業領域內擔任裁判或評審的證明。
e. 申請人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方面貢獻在該領域有重要地位。
f. 申請人的專業著作。
g. 申請人在美術藝廊或展覽廳展示其作品的證明。
h. 申請人在專業協會或組織內任重要職位或作出重要貢獻的證明,該協會或組織必須享有專業人士的認可。
i. 申請人必須有高收入。
j. 在表演藝術領域人具有高票房記錄。
跨國總裁與經理移民簽證
基本要求:
a. 在提出申請的三年內,申請人必須在美國以外的母公司內擔任經理或總裁級職位至少一年。
b. 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公司內擔任經理或總裁級職位,母公司與美國子公司必須是同一家公司、附屬公司或公司。
c. 申請人必須透過美國公司向美國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請,除非申請人已經在美國拿到合法身份,面試可在美國進行否則通常是在申請人居住地的美國領事館進行面試。
d. 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必須是申請人國外雇主的附屬公司或分公司,美國公司必須營業超過一年以上。
〝附屬公司〞的定義為:由同一母公司或個人或是一群擁有相同股份的人所擁有或控制的一或二家公司。若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家公司、或是占合資企業50%以上的股份,則合乎分公司的需求。
e. 申請人必須來美國公司擔任經理或總裁級職位。
f. “經理”的工作範圍包括:
1. 管理公司內某一部門、分部、單位或項目的運作。
2. 監督並控制其他主管或經理級員工,以及公司、部門、分部或單位的某一主要項目的運作。
3. 若直接管理其他員工時,有聘用或解聘員工及其他人力管理的權力
(例如:升遷與請假的批準)。
4. 對其管轄單位的運作有獨立的決定權。
“經理”的延伸定義反映出更具彈性的移民條例,因為它並不要求經理參與人事管理,只要管理某一部門或分部即符合規定。
g. “總裁”的工作範圍包括:
1. 指揮公司或公司內某一部門或項目的管理。
2. 建立公司、部門或項目的目標與政策。
3. 有極大的自主決定權。
只接受公司內高級總裁、董事或股東的一般指示。
● 第二優先:
a. 獲有高等學位的專業人士或在科學、藝術、教育、工商業方面有特殊能力的人士。 (所謂高等學位通常是指碩士或碩士以上的學位)
b. 須先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
● 第三優先:
a. 熟練工人、專業及其他工人:需要雇主支持和勞工證明;工作不能是臨時或季節性的。
b. 美國短缺的熟練工人 (至少已有兩年訓練或經驗者)
c. 獲有學士學位的專業人才。
d. 其他非技術工作人員:每年獲有一萬個簽證名額。這個項目的申請需要勞工證明,但是申請者不需至少兩年的工作經驗。
● 第四優先:
a. 某些特別移民 (不包括居民恢復永久居留身份及前美國公民)。
b. 宗教的傳教士,美國政府在海外的某些外籍雇員,巴拿馬運河區美國僱員,國際組織職員。
c. 還包括新的特殊移民如下:
1. 除了傳教士以外的宗教工作者
2. 美國家庭法院判決需要美國家庭長期收容照顧的外籍青少年。
d. 特別移民優先配額:每年一萬,其中宗教工作者不得超過五千人。
● 第五優先:
a. 投資移民亦稱為創造就業機會移民
b. 投資移民申請人應俱備之條件:
c 無學歷、管理經驗及英文能力之要求。
d 合法累積100萬美元以上資產 (含主申請人及配偶)。
e 完成50萬或100萬美金的實質投資。
f 在報到後的2年內提供至少10名美國人的就業機會。
附註: 若申請人所選擇之投資標的為美國政府核准之「投資移民中心專案計劃」,則所僱用的員工人數可包括直接僱用及間接僱用的員工人數。
美國非移民簽證類別
A類簽證:公務簽證。例:大使、使節、代表。
B類簽證:短期入境簽證。
C類簽證:過境簽證。
D類簽證:航運簽證。
E類簽證:契約商務簽證。
F類簽證:學生簽證。
G類簽證:卓越國際組織員工。
H類簽證:短期工作簽證。
I類簽證:大眾傳播媒體代表及其眷屬。例:記者。
J類簽證:交換訪問計劃者。例:文化、學術、技術團交流。
K類簽證:美國公民未婚妻 (申請赴美90天內結婚)。
L類簽證:跨國性企業人士。
M類簽證:準備至美國就讀職業訓練的學生簽證及其眷屬。
NATO類簽證: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員工及眷屬。
O類簽證:卓越專業人士及其眷屬。
P類簽證:運動、演藝、藝術家及其眷屬。
Q類簽證:國際文化交流計劃者及其眷屬。
R類簽證:宗教工作者簽證。
E-2條約國投資非移民簽証
● 定義:是發給與美國有條約協定國家的國民,申請人的公司需證明已在美國進行大量投資、或正積極的在美國進行大量投資者,以使美國經濟獲益。
● 條件:
1. 投資人必須是條約國的公民。
2. 投資額必須足夠投資公司的順利營運。
3. 投資企業必須是真正運作的公司,間歇性的投資或不穩定的投資金額
(例如: 銀行內或其他管道的存款) 不算在內。
4. 投資額必須很龐大,不僅是維持投資人的生活所需而已,必須對美國經濟有極大的貢獻才行。
5. 投資人對投資金額必須有控制權。
6. 投資人必須到美國實際進行或指導投資,如果申請人不是主要投資人則必須擔任經理或總裁級的職位,或對公司運作有特殊知識者,一般的技術或非技術員工不算在內。
● 基本文件:
1. 投資款項來源 2. 營業執照
3. 營業狀況計劃與報表
4. 辦公室租約
5. 員工名單
6. OF-156表
7. 申請人過去工作及學歷証明
● 其他注意事項: }投資~ 包括現金及所有放入該公司的有形資產及有價質物,但不論包括了什麼,投資一定要視為是}有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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