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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1990年仿效加拿大設置投資移民項目,投資移民亦稱為創造就業機會移民,允許外國投資人、配偶及其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透過投資相當數量的資金並且創造美國當地居民之就業機會而或獲取美國永久居民簽證(即綠卡)。
投資移民申請人應俱備之基本條件:
● 申請人必需年滿21歲。
● 無特定學歷、管理經驗及英文能力之要求。
● 合法累積100萬美元以上資產 (含主申請人及配偶)。
● 申請人必須積極投入50萬或100萬美元的實質資金,且此投資必須參與正常商業風險。
● 提供至少10名美國人的就業機會。
投資移民申請人可選擇以下2項投資項目來完成美國移民局對實質投資的要求:
● 一般性投資項目
1. 每年約簽發10000個永久居民簽證
2. 必須直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
3. 申請人必須參與公司管理 (制定政策和作重大決策)
● 經濟特區投資項目
1. 每年約簽發3000個永久居民簽證
2. 創造10個直接或間接之就業機會
3. 申請人必須參與公司管理 (制定政策和作重大決策)
所謂經濟特區投資項目,即是申請人所選擇之投資標的為美國政府核准之「投資移民經濟特區專案」”Regional Center ”,則所僱用的員工人數可包括直接僱用及間接僱用的員工人數。
投資移民以提供外籍投資者獲取美國的永久居留權和「現有或新設的企業」經商機會,交換投資者的「投資及實際經營經驗」,投資金額是100萬美元但是在鄉村或失業率較高的地區必需投資50萬美元,並至少創造10個全職工作的機會。
投資項目的形式一般分為三類:
A.「新創企業」投資,包括創新企業或重組舊企業。
B.「擴張現有之企業」,可以投資或增資以增加原資產或原員工四成以上,也就是增資後,資產價值或員工人數,都為原有規模的140 %。
C.「困難企業」之投資,即投資於瀕臨倒閉的企業,企業在注資之前的十二到十四個月,損失了資產總價值的20%。
移民法上明確的允許多位投資者以集資的方式,對投資項目進行投資,唯一的要求是每一位集資者都需符合作為投資移民「個別」審核的要件。
● 實際的經營及投資
美國的投資移民與加拿大投資移民不同之處,在于不能一投資就完全不管,所以 投資移民是投資及「實際的經營及管理」,但是移民局允許投資者能証明在投資 的企業「投下相當的時間」,也可以符合條件。
● 合法的資金來源包含那些項目
投資者不需要有任何經營的經驗,或教育程度,唯一的條件就是「有足夠的資金」。當然資金的來源要「合法」取得,所以要提出投資者資金的來源,可以從 薪資、紅利、繼承、贈與、投資收益、出售資產等證明之 。
● 合格的投資者包含那些家庭成員
合格的投資者,不只是本人可以作為投資「移民」,配偶及二十一歲以下的子女也能同時作為「移民」成員。
● 投資移民申請人取得有條件綠卡
投資移民先拿到兩年的「有條件」永久居民綠卡,權益與美國永久居民完全相似,只是在兩年到期之前要更換為正式的綠卡,程序與婚姻的配偶移民相同。快到了兩年,要更換為永久居民身份,投資者要証明投資情況與當初在申請投資移民相吻合,例如聘用的十個美國員工正常的得到工資,只要証明投資項目屬實,則移民局就允許更換為正常的綠卡。
● 如何有效維持美國綠卡身份
美國投資移民的申請人,應該在以美國為「主要」居住地點,例如開了個人的銀 行帳戶,駕照,繳交地方及聯邦稅,買或租賃住宅,同時投資人,每年都應該在美國至少要居住一段時間,例如三四個星期或幾個月,以免移民局懷疑投資者「結構性的放棄美國的居住權」,就可維持美國的綠卡。投資移民因特殊原因一定要留在國外超過一年以上者,最好在離境前,向移民局申請「回美証」 [Re-entry Permit],就可以安心的留在國外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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